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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03]9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自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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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05 |
| 信息简介: | 基层局自受理企业发票印制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报送市局发票所。经市局审批后核定发票价格,并通知所属基层局,待发票印制款项到达市局发票所帐户后,向承印发票定点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领用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