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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3]32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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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57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铁岭市烟草公司为其单位在职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性质为储蓄性养老保险。因此,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被保险人按月领取保险年金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