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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3]22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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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56 |
| 信息简介: | 在12个月后,市局应对新办企业销售额情况重点检查,凡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实行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