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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3]62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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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54 |
| 信息简介: | 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