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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3]14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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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51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