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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4]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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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45 |
| 信息简介: | 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亏损后仍为亏损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对亏损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