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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4]14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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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39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内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