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函[2004]1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函[2004]1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36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签定协议进行联合开发,个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经理部等名义进行开发建设,其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取得的所得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并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