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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4]8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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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36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原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将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未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并入到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