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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4]1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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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35 |
| 信息简介: | 从2001年度开始,到2005年底前,20个省属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