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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铁政办发[2004]41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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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24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