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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4]30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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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15 |
| 信息简介: | 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理的原因、大修理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