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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4]3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生活服务区房产及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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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1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和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各高速公路服务区也应照此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