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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4]11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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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12 |
| 信息简介: | 符合以上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营业税及附加减免收入明细表》(表样附后)及国家发改委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文件和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形成的服务收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