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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4]3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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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09 |
| 信息简介: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提供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