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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4]3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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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08 |
| 信息简介: | 有限责任公司在利用其企业资金购买车辆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股东个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