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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4]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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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06 |
| 信息简介: | 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