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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04]299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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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05 |
| 信息简介: |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