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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4]12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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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3:04 |
| 信息简介: | 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文件明确的免税范围划分征免“两税”。其中: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铁路局机关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