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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5]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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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55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确定我市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农村的应税所得率为5-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8-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5%,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20-4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25-40%;其他行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10-3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