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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5]9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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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54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发生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以及按照“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5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其他应收款,在申请税前扣除审批时,应提供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证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