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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5]1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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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50 |
| 信息简介: | 在乙方接手工程后,不向甲方支付资金,而是在商品房竣工后,双方分钱或分房(均是甲方负责销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按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