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国税函[2005]8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国税函[2005]8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48 |
| 信息简介: | 国税局管户企业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不包括县级市,下同)的,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需要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由总机构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