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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5]1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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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28 |
| 信息简介: | 维简费是按产量法计提的矿井建筑物折旧,属于生产成本范畴,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企业用维简费购置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也不得再提取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