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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05]147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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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27 |
| 信息简介: | 对购买新车的,减除最高额不得超过所得的30%,对购买旧车的,减除额要根据所购汽车已使用的年限适当降低减除比率,每一年降低减除比率不能低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