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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5]19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损失核销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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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21 |
| 信息简介: | 企业按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对原制度资产损失进行了账务处理的,如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不符,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关资产损失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