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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5]17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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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16 |
| 信息简介: | 做好油品取样备检工作。各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需取样备检油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取样备检油品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指定,并报省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