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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函[2005]24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做大做强重点软件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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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2:14
信息简介: 《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新创办软件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经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在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按照《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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