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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5]15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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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09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纳税条件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11月30日之前持相关证件和手续,到所在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基层局可以给予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及方法向所在地地税机构询问);对逾期办理或逾期不办,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