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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5]41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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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08 |
| 信息简介: | 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