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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国税发[2005]34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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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05 |
| 信息简介: | 本办法中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全部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的,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