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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5]28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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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2:04 |
| 信息简介: | 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对其应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