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沈地税发[2005]184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沈地税发[2005]184号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59 |
| 信息简介: |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在对纳税人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时,纳税人应提供该项目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否则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