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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5]18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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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58 |
| 信息简介: |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我市开征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而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以下税收综合征收率,应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据实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