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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发[2006]5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免征额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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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4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