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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6]6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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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38 |
| 信息简介: |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发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个企业在不同市、县(含县级市、分管农村乡、镇的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区内不同区之间由各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