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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06]6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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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37 |
| 信息简介: |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住房、车库、门市房等所有房屋,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