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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6]1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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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10 |
| 信息简介: |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