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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6]17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被拆迁入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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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08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安置或补偿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不同情况和被拆迁人的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其中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入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即货币补偿的金额)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