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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6]26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全省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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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05 |
| 信息简介: |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核销证明”或“核销证明”内容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同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