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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6]2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零星服务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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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1:00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星服务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