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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6]2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本钢集团公司加速提取矿山维简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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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59 |
| 信息简介: |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财会字第22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