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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函[2006]21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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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0:57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财税字[1998]96号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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