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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发[2006]1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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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0:55
信息简介: 本《通知》第三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免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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