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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劳社发[2006]8号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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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41 |
| 信息简介: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