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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函[2006]27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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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0:34
信息简介: 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对企业查增的属于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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