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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6]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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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31 |
| 信息简介: | 属于本通告第一条(一)种情形的纳税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无论上一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按《办法》及《通知》的规定,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