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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6]19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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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27 |
| 信息简介: | 根据各税费种的有关规定和纳税费规模的大小,凡属月份之中预缴的,也应当于次月1日至15日(含本数)内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依照规定,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的,申报缴税期限为季、半年期满后1日至15日(含本数)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期限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