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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函[2006]15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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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0:24 |
| 信息简介: | 自2007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含园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坐落在市内四区(含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包括预征、清算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