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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7]18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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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49:56 |
| 信息简介: | 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车船税;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船,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